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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献,有时只能静默进行

    文章来源:四川省眼角膜捐献网        发布时间:2009-02-16

    文章摘要:造血干细胞、眼角膜、遗体等捐献,始终遵循供受双方不见面和不沟通的国际惯例。个中原因,非一般人能够理解——...

    造血干细胞、眼角膜、遗体等捐献,始终遵循供受双方不见面和不沟通的国际惯例。个中原因,非一般人能够理解——


    造血干细胞捐献:个人信息受保护


    造血干细胞移植不仅可以根治白血病,还可以治疗许多重症血液病。虽然非血缘关系配型相合的几率仅为万分之一至几十万分之一,但只要有足够的志愿者,患者生存的希望就会增大。截至2008年11月,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山西省分库的入库志愿者达4.6万余人,其中27名志愿者捐献造血干细胞。


    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山西省分库《志愿捐献者同意书》上特别标明:“志愿捐献者所有个人资料,将仅用于造血干细胞移植,并受到保护。”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根据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要求,各分库工作人员对入库志愿者的个人资料防止泄露,志愿者提供的个人信息均受到保护。当有媒体需采访时,必须征得本人同意方可进行。


    “造血干细胞捐献,遵循供患不见面、供患信息不互通的国际惯例。”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山西省分库副主任左彤介绍。


    在捐献过程中,捐献者只知道受捐患者的性别、年龄,并不知道患者其他详细的个人信息,受捐患者也同样不知道捐献者的详细情况。但为了表达感谢之情,他们允许通过自己的主治医师捎来感谢信、贺卡、小礼物;还有的患者做了锦旗,感谢红十字会对他们的关爱之情。但是,所有的感谢信上均不可以署真实的姓名,也不可以留地址、联系方式等。“对我们来说,能为挽救患者的生命尽到心力就足矣,一声问候,一句感谢,就是好的回报。”捐献者都表达着同样的愿望。


    眼角膜捐献:供受双方不见面


    一位年轻患者去年底去世后,其父母时间通知了省红十字眼库的工作人员,遵照孩子生前的遗愿,将角膜捐献出来,使两位角膜病患者重获光明。“用爱心为他人重铸光明,是一个善举。”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部长王秀玲说。


    志愿者捐献眼角膜,须到红十字会进行登记,并得到家人的支持和身后执行人的签字。当志愿者去世后,家人通知红十字会时间组织医生采集眼角膜。工作人员采集角膜时,先要与家属进行沟通并征得同意后,再进行医学评估,确认角膜可以用于移植。“采集不能影响遗体外观,采集工作完成后,所有工作人员要向遗体三鞠躬,表达深深的谢意和敬意。”省红十字眼库工作人员史静华介绍。


    在这一过程中,角膜捐献者的家属与受益的角膜病患者双方不见面,这也是依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双方可以通过眼库的工作人员转达问候,捐献者家属可以了解到接受移植患者的康复情况,而患者也可以转达谢意,但也仅限于此。有医生认为,供方与受方不见面,可以保证双方拥有一个正常、平静的生活环境,避免受到更多打扰。


    “由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不断进步,近年来,捐献眼角膜志愿者的人数逐渐增多,目前登记的300多名志愿捐献者中,大多数是近两年报名登记的。”史静华说。


    遗体捐献:不告知家属接受单位


    2000年6月,省城某高校一位医生过世后,家属遵照其生前遗愿,捐出遗体用于医学研究,开我省公民遗体捐献先例。近年来,省城已有100余位志愿者登记,表示身后要捐献遗体。截至目前,已有14人捐献。


    依照太原市公民志愿捐献遗体的程序,志愿者要持代表本人真实意愿的申请书及身份证明到市红十字会办理相关手续,填写《遗体捐献申请登记表》,并经审核后,在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太原市红十字会副秘书长田兆渠介绍,捐献人登记时如果要求个人资料保密,则市红十字会和接受单位严格依照约定,为其保密;如果捐献人生前同意为推动捐献事业进行宣传,也要在其去世后征得家属的同意才能进行。


    在进行遗体捐献时,红十字会不告知捐献者家属遗体的接受单位,以及具体的去向、用途,仅能告知用于医学教学等方面,这也是遵循惯例。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一方面要顾及捐献者家属情感上的抚慰,另一方面,也要避免使用遗体的医学教学机构受到干扰。


    去年,在对省城市民进行的随机调查问卷中,涉及遗体捐献的知晓率已达到50%。“遗体是很好的医学资源,伴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表示愿意身后捐献遗体的人数也在逐年上升,这对于我们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言,是一个令人欣慰的现实。”田兆渠说。

    关键词:捐献,眼角膜,造血干细胞,遗体